【作者:】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12-08】 【阅读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我要打印】 【关闭】
区政府各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赣府字〔2017〕22号)及《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景府字〔2017〕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我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有利于准确判断我市环境状况,科学制定和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打造一座与世界对话的城市,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的景德镇样本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我区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时间安排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区直相关部门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和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区直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区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我区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为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昌江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按照全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五、普查经费保障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区财政负担部分,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
六、普查工作要求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附件:昌江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017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景德镇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汪志钢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黎 明 区统计局局长
余世宽 区环保局局长
成 员:唐建昌 区工信委主任
凌 辉 区公安分局常务副局长
程红雷 区财政局副局长
姜利平 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
丁 峰 区建设局副主任科员
严君勇 区交通局副局长
朱跃辉 区环保局副局长
杨东柳 区农业局副局长
郑有明 区水务局副局长
雷良晨 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陈长庚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主任科员
段龙辉 区地税局副局长
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朱跃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